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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一)
发布时间:2016-08-12        浏览次数:86        返回列表

各县(市、区)“两新”党工委,经开区党工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组织:


近日,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组电明字〔2014〕14号),省委组织部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组电明字〔2014〕6号)中对学习贯彻《细则》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结合“两新”组织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确保领会精神实质。


《细则》是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各基层党组织要深刻领会《细则》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的标准意识、程序意识和纪律意识,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充分利用“三会一课”、党务公开栏、党建网站等方式,对《细则》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基层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党员群众逐章逐条学习《细则》,准确把握《细则》精神实质。对学习贯彻《细则》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具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层层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认真执行《细则》,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从《细则》发布之日起,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执行新的发展党员工作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强计划指导,实行动态监测,确保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目标落实到位。坚持质量至上,注重思想入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每一名新党员都思想合格、政治合格。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强化责任追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和搞不正之风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各地“两新”党工委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细则》贯彻实施。强化工作指导,及时掌握《细则》执行情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细则》规定落到实处。重点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是否认真学习、自觉执行《细则》,发展党员是否严格标准不走样、严明程序不变通、严肃纪律不放松。



附件: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共达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


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附件: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